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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10 万元。客户A 最初入金5 万元,交易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万元。因客户A 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其次,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最后,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11 年1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 在2010年全年未进行任何期货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仅为5000 元,但在2011 年1 月5 日突然入金150 万元,并于一周内成交金额高达1 亿元。该期货公司在对客户A 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该客户职业为其他。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重新识别措施对客户A重新识别后确认其职业为某现货商,1 月份持有某期货品种仓单,在交易所进行仓单质押后获得交易资金开始大量交易,其交易行为正常,未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客户A 在2010 年全年未进行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为5000 元,2011 年1 月入金150 万元,并在一周内成交金额达到1 亿元,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并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进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三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收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该公司客户A 的期货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内容显示,客户A 涉嫌金融诈骗罪。因此,期货公司认为客户A 资金来源有重大的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高风险等级,并按照反洗钱保密制度的要求对可疑报告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期货公司通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得知客户A 涉嫌金融诈骗罪,其交易行为有洗钱嫌疑。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最后,因为该客户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对反洗钱工作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四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 的期货账户在2008 年3 月28 日至2008 年5 月6 日这段时间未进行期货交易,却频繁出入金,累计出入金总额达680 万元。针对客户A 的这一可疑交易行为,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电话回访,客户A 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期货公司通过可疑交易识别分析认为该客户有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提高到高风险等级,对其进行持续性的重点关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频繁出入金,其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要求客户A 对其行为提供合理性解释,根据客户A 的解释情况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认定客户A 有洗钱嫌疑,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到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五
案例简介
    客户A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后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该期货公司将客户A 列入高风险等级客户名单,加强对客户A 资金来源、收入的调查,并定期分析其交易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划分指引》第六条“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规定。为此,期货公司将客户A 划为高风险等级,并依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中规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处理措施,加强对客户A 资金来源和收入的调查,并定期分析客户A 交易行为。
 
案例六
案例简介
    2010 年5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有两年没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A 的账户突然划入大量资金,进行频繁的交易。
    经过期货公司查实,该客户于2007 年3 月份开户参与期货交易,但在2008 年汶川地震中,客户A 受损严重。在随后的两年中客户A将期货账户资金陆续转出,全身心地着手灾后重建事宜,由此暂停了期货交易。经过近两年恢复时间,客户A 于2010 年5 月11 日再次入金参与交易,开始了频繁的盘中短线交易。根据核查的情况,基本排除了客户的洗钱嫌疑,期货公司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仍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两年未参与期货交易,突然划入大量资金,进行频繁的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七
案例简介
    2009 年3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公司客户A 频繁地以某农产品期货合约为标的,在开仓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这一手法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
    经过公司与客户A 沟通了解到,因客户A 交易风格为日内短线交易,且资金量较大,在同一价位开仓或平仓频繁,造成在该价位成交笔数较多。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频繁在某合约上开仓的同时以相同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的交易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八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时,同时设置了几个不同银行的结算账户。该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现客户A 从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都通过期货账户进行了大额的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后该期货公司调查核实得知:因目前银期转账免收手续费,客户A 就通过期货账户在自己的几个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以此来节省跨行转账的手续费用。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通过不同期货账户进行大额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回访对客户A 的可疑交易行为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根据掌握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九
案例简介
    2009 年5 月,某期货品种远期合约价格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经调查,某期货公司法人客户A 与自然人客户B(客户B 为客户A 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 万元。期货公司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成功冻结客户A 和客户B 账户资金,并将该可疑交易行为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客户A 和客户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和客户B 以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在远期合约上进行对敲,其行为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的规定。期货公司据此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了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冻结了客户A 和客户B 账户资金,避免了客户通过对敲输送利益。同时,期货公司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和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从事反洗钱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熟悉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
    第二,注意加强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在开户环节,要充分“了解你的客户”,收集信息力求真实、准确、具体。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要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注意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的结合。
    第四,初步筛选出可疑交易后,要仔细核实并重新识别客户,确定真正的可疑交易,避免报送大量无效的信息。
    第五,上报或排除可疑交易后,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并保持对客户的持续关注。
    第六,在反洗钱工作的各环节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为以后的调查打下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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