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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273日,Z先生接到T女士的营销电话后互加微信,T女士向其推销期货软件并邀请Z先生收看软件的直播讲解。T女士不断向Z先生发送盈利截图,宣称和S期货公司有合作,只要在S期货公司开户并且资金达到一定要求,就可以获得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714日,Z先生在S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号,在开户环节提供了居间人T女士的代码,并在风险揭示环节就居间人身份及其执业范围、禁止性行为表示知晓和确认。随后Z先生在T女士的指导下不断增加资金,频繁进行期货交易,最终造成近百万的资金亏损。Z先生就上述事项进行投诉,认为S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T女士涉嫌销售虚假金融交易软件、诱导交易者频繁交易以赚取高额手续费,要求S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共同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和启示】

一是关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员工,其与期货公司是中介合同关系。本案中,T女士向客户售卖软件和指导交易的行为属于居间人个人行为,S期货公司已就居间人身份及其执业范围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未发现S期货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交易所、协会等自律规则的行为,且未发现其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或瑕疵,因此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二是关于居间人的义务及禁止性行为。本案中,居间人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不实、误导性宣传,暗示保证收益,频繁指导客户进行重仓交易赚取手续费,向Z先生提供明确的交易建议等行为超出了居间人业务活动范围,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居间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三是关于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管理的问题。本案中,S期货公司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暂停Z先生所属居间人佣金发放,立即开展违规风险核查工作,督促居间人与客户就相关纠纷进行沟通解决,最终与居间人解除了居间合作关系。本案中虽未发现S期货公司违规,但S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居间人合规培训、风险揭示、异常交易监测、违规行为核查、居间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本案有如下启示:一是期货公司方面。应当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行为,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加强居间人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及时开展居间人名下客户回访工作,做好居间客户异常交易监测、风险提示等工作,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居间人方面。应当提升自身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居间人执业规范,严禁超出期货公司授权范围,从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禁止性行为。三是投资者方面。要加强证券期货知识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盲目听信任何人的无风险、高收益的诱导宣传,不使用来路不明的交易软件或听从相关投资建议,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



来源: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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