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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


利用多个账户,张某为前夫陈某转移非法集资款;


在明知相关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林某娜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

上述案例均属于319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新时代下,如何“看住”钱面临着诸多新型挑战

而本次发布的6起案例正是其中的典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是洗钱,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

这批案例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有所加强。二是上游犯罪的范围覆盖面很广。三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且更加隐蔽,加大对这方面案例的查处力度具有典型意义。四是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得非常好,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人民银行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在调查可疑交易行为、向司法部门移送可疑线索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了侦查监督的职能作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贾济东在接受采访时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新花样,新挑战


“从公布的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来看,上游犯罪主要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这也是洗钱犯罪中最主要的上游犯罪行为。而从陈某枝洗钱案中可以看出,对于目前越来越多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形式洗钱犯罪行为,有关部门也在加大打击力度。”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京师深圳法律研究院院长王岩飞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洗钱犯罪已经呈现出了高频化、跨国化、专业化、互联网化等特点,尤其是利用新型技术、新型商业模式等形式进行洗钱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

上述花样翻新的洗钱手段正受到高度关注。贾济东也重点提到了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形式洗钱的问题。“随着支付手段的更新、区块链技术等的应用,出现了很多新的洗钱犯罪手法,它的隐蔽性越来越强,跨境特征越来越明显,这也加大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他强调,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跟踪、监控可疑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新技术、新业态,要出台一些明确的标准和指引,强化企业合规经营,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才能凸显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则强调了当前洗钱手段的“国际化”特点。他表示,当前,犯罪组织、贩毒组织、结构化设计和操作的洗钱系统,多为国际化形态,以此大大增强隐秘性、提高复杂度、增加监管难度,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差套利,这让发现、预防、侦查、打击、起诉、判决、惩处洗钱行为的监管协同难度越来越大。

依法严惩,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做出如上指示,这也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破坏性不断增强,传统反洗钱手段愈发显得力不从心,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革新理念,致力于更好维护金融安全。
在本次案例发布当日,为回应各界关切,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接受了采访。
 

其中,“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反洗钱检察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368.2%
 

而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不仅牵头负责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银行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框架,也不断加强反洗钱监管职能。

巢克俭介绍,“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他表示,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自洗钱”入罪待落实

在回应各界关切时,前述两位负责人均提到了“自洗钱”入罪问题,这也是当前业界探讨的焦点问题。

王岩飞表示,“洗钱案件不仅有为他人进行洗钱,而且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洗钱的情况。在行为性质上,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属于实施上游犯罪后的额外行为,不仅放大了上游犯罪的危害后果,而且对国家的金融稳定等产生了额外伤害。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单独认定,即将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也就是对‘自洗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单独定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这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不过,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但是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还未对有关内容调整,这也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周晓强即提出,当前“自洗钱”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未统一、自洗钱客观行为方式待明确、自洗钱犯罪侦办部门不明确等困难,可能影响自洗钱犯罪立案侦办、起诉、判决等环节。

对于“自洗钱”入罪问题,贾济东解释,“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对‘自洗钱’入罪的认识逐步统一了,但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实际执行时往往有所差异。因此,应当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监管标准。”

此外,他强调,还需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反洗钱工作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贾济东表示,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需要将可疑线索移送至司法部门,协助公安、检察机关追踪资金、固定证据、分析研判。而公安机关要发挥刑事执法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依法追诉洗钱犯罪,要围绕审判的要求依法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他强调,要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对此,在本次回应中,两位负责人也表示,“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同时,人民银行则明确,将以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积极会同各方一起,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合力,通过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开展打击洗钱罪专项行动或比武竞赛,加强部门间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落实刑法新规定,严厉打击治理各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来源:金融时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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