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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期货市场应该通晓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交易制度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也是期货市场得以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第一节 保证金制度

  在现货远期交易中,担心对方违约始终是交易者的心病。可是,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不仅仅是标准合约的制定者,而且也是买卖双方履行合约的担保者。这样一来,现货交易中必经的程序,即了解对方实力,征询对方的信用这样的诸多环节,都可以免了。在期货交易中,你甚至不用知道对方究竟是谁。担忧的解除,显然会大大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促进交易量的增长。 

  交易所靠什么来担保?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买卖双方都收取一定量的担保资金,通常称为保证金(也有称为按金的)。保证金对买卖双方都收取,此与现货交易中的习惯大不相同。在现货交易中,通常是买方向卖方预交定金,卖方是不用交定金的。在期货交易中,不仅卖方也需缴纳保证金,而且买卖双方的保证金都直接交给交易所。 

  买卖双方应该缴纳多少保证金呢?这就要看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了。有些交易所规定,按照合约价值的百分比收取,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铜期货合约收取合约价值7%的保证金;中金所的股指期货收取合约价值12%的保证金。 

  对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交易所公布的合约中写明的保证金是指正常情况下的保证金比例,在一些例外情况下,保证金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比如,商品期货中当合约离交割日越近时保证金比例会越来越高;又如,合约持仓量过大时,或期货价格出现涨跌停板后,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保证金比例也会按照规定临时提高。二是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是针对交易所会员的收取标准,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者,期货公司对他们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会在交易所的基础上有所增加。比如,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收取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2%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可能对客户收取15%的保证金。多收取的3%,主要是用来防范公司因客户交易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节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通常都高于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在正常情况下,铜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5%,保证金收取比例为7%;国债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10%,交易所收取12%的保证金。显然,这样设置可以防止交易者当日将全部保证金损失完毕,从而完全失去保证能力。 

  交易者在开仓买卖期货合约时账户中必须有对应的保证金,否则无法开仓。此保证金可以称为开仓保证金。比如,某交易者在期货账户内有50万元资金。想买进铜期货合约,当时铜期货价格为55 000/吨,期货公司按1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买卖1手合约的保证金=55 000×5×10%=27 500元,意味着交易者最多可以开仓买卖1850万元/2.75万元=18.18)手期货合约。 

  如果仅仅依靠对交易者开仓时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仍然会留下风险,因为如果在后面的交易日中,价格连续对交易者不利,累积下来的结果仍然可能使交易者的损失超过停板幅度,该怎么办?对此,期货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逐日清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所谓逐日清算,就是每天按照当日的结算价对交易者所拥有的头寸进行清算。如有盈利,将盈利划入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如有亏损,将亏损从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划走。如果交易者保证金账户上所剩余的资金低于应付保证金,应该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果不能及时补足,说明保证能力不足。按照规定,交易所或经纪公司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消除该交易者违约的可能。 

  保证金制度和逐日清算制度结合在一起,筑成了一道强有力的防风险围墙,一百多年的期货实践证明,除了一些偶然性的特殊行情,如特大金融危机可能将这道围墙撞出个窟窿外,总体而言是坚固有效的。 

  期货交易账户计算 

  对一个期货交易者而言,会算账可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由于期货交易是保证金交易,而且又是实行每日清算制度的,故期货交易的账户计算比股票交易来得复杂。但只要掌握要领与规则,也不是太难。 

  在期货交易账户计算中,盈亏计算、权益计算、保证金计算以及资金余额是四项最基本的内容。 

  按照开仓和平仓时间划分,盈亏计算中可分为下列四种类型:当日开仓当日平仓,当日开仓后未平仓转为持仓,上一交易日持仓今日平仓,上一交易日持仓今日继续持仓。各种类型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开仓当日平仓的,计算其买卖差额; 

  当日开仓而未平仓的,计算今日结算价与开仓价的差额; 

  上一交易日持仓今日平仓的,计算平仓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 

  上一交易日持仓今日继续持仓的,计算今日结算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 

  在进行差额计算时,注意不要搞错买卖的方向。 

  例1:某客户在某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后存入保证金50万元,在41日开仓买进35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成交价为2 100点,同一天该客户在2 115点卖出平仓1手,当日结算价为2 105点,假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手续费为单边每手0.3‰,则客户的账户情况为: 

  当日平仓盈亏=2 115-2 100)×300×1=4 500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2 105-2 100)×300×2=3 000 

  当日盈亏=4 500+3 000=7 500 

  手续费=2 100×300×3×0.3+2 115×300×1×0.3=56.5+19.04=75.54 

  当日权益=500 0007 50075.54507 424.46 

  保证金占用=2 105×300×2×15%=189 450 

  资金余额(即可交易资金)=507 424.46189 450 

  =317 974.46 

  第三节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减缓、抑制一些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交易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员和客户的当日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结算无负债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就能够保证当日期货价格波动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第四节 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单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通过实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作市场价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第五节 强行平仓制度

  我们已经知道,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就是资金余额。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则意味着资金余额是负数,同时也意味着保证金不足了。按照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会通知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将保证金补足。此举即称为追加保证金。如果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按照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 

  例2:某客户账户原有保证金500 000元,某日上午,在指数2 200点开仓买进5手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午后指数一路下跌,该交易者没有平仓。当日结算价为2 150点,假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手续费为单边每手0.3‰,则客户的账户情况为: 

  开仓买进5手时需要保证金=2 200×300×5×15 

  =495 000 

  支付手续费=2 200×300×5×0.3=99 

  可见,开仓时资金还是足够的,但由于指数当日下跌,结算价为2 150点,该交易者: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2 150-2 200)×300×5=-75 000元; 

  扣除当日亏损及手续费后实际当日权益=500 00075 00099 

  =424 901元; 

  而5手合约持仓需要保证金=2 150×300×5×15 

  =483 750元; 

  资金余额(即可交易资金)=424 901-483 750=-58 849 

  权益小于保证金,导致资金余额为负数。 

  显然,要维持5手的多头持仓,保证金尚缺58 849元,意味着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必须追加保证金58 849元。如果该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那么期货公司可以对其持仓实施部分强制平仓。经过计算,424 901元的权益可以保留的持仓至多为424 901/2 150×300×15%=4.39手。因此,期货公司至少可以将其持仓强平掉1手。 

  爆仓 

  爆仓是指账户权益为负数,意味着保证金不仅全部输光而且还倒欠。在正常情况下,逐日清算制度及强制平仓制度下不会发生爆仓情况。比如,我国的股指期货自推出至今从未发生过交易者爆仓的事故,这是因为股指期货从未出现过涨跌停板,一旦交易者的保证金不足而不能及时补足,期货公司立马采取强平措施,还是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爆仓情况出现的。 

  商品期货中的涨停板幅度相对较小,出现涨跌停板行情是完全有可能的,但由于保证金比例通常大于涨跌停板幅度的150%,通常不太会发生第一个停板就爆仓的事故。但是,如果出现连续同方向停板时,期货公司对保证金不足的交易者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有可能无法奏效,在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会出现爆仓的情况。比如,2008年国庆长假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商品期货出现大面积连续跌停板,有一些持有多单的交易者因为无法平仓,最后出现爆仓。 

  第六节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1)即时行情; 

  (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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