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中国金融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于2013年9月6日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与股指期货交易存在交割方式、合约标的、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及最后交易日的差别,我司对拟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客户就国债交易事项告知如下,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定义
(一)国债期货交易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预先确定买卖价格并于未来特定时间内进行钱券交割的国债派生交易方式。
(二)国债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的一种,是一种高级的金融衍生工具。
第二条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您应当认真阅读交易所关于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则及我司有关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债期货交易在开户、交易、交割、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您已申请股指期货交易并取得交易所投资者交易编码的可以直接参与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非特殊单位客户)。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即视同对本告知书的认同。
第四条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五条 您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如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我司相关业务规定,我司有权不接受您的交割申请或对您期货账户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实施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第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交易所和我司有关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的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七条 交割涉及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您选择的可交割国债应当符合交易所的相关交割业务规则,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条 本告知书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条 本告知书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告知书为准。本告知书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告知书通过我司网站公告向客户发出,并于发出壹日后生效。本告知书生效前,客户有权与我司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前,客户承诺暂不参与国债期货,如您参与了国债期货交易,则视为您对本告知书的确认和接受。
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20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