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13年7月5日推出黄金和白银两个品种的连续交易,连续交易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别,我司对拟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就连续交易事项告知如下,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的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日盘是指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的交易时间。
(三)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黄金和白银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二条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我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客户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客户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向我司提出,否则视同客户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客户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我司,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六条 客户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我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我司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或日盘期间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0。
除上述约定外,因盘中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客户实时保证金不足并达到强行平仓标准的,我司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实行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0。
第七条 我司银期转账入金开放时间分别为:交易日日盘08:30—15:45 、交易日连续交易20:30—02:30(连续交易银期转账具体时间需同时参照各结算银行规定);出金开放时间为交易日09:20-15:45。连续交易期间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入金业务,客户资金划转成功后,请电话通知我司。使用二席交易系统的客户,入金前请及时通知我司,确保我司及时为客户办理入金手续。
连续交易期间我司入金联系电话: 021-68401576 。应急报单电话:021-68400258 、021-68400259 。
第八条连续交易期间,我司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九条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本告知书通过我司网站公告向客户发出,并于发出壹日后生效。本告知书生效前,客户有权与我司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前,客户承诺暂不参与连续交易。如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则视为对本告知书的确认和接受。
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