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钱的工作目标
原《反洗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新《反洗钱法》第一条增加了“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落实党中央对反洗钱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了新时代反洗钱工作的目标。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在原《反洗钱法》第二条“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犯罪”, 新《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使得反洗钱概念更完善,内涵更丰富,既对应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等洗钱罪刑罚体系,满足国际条约和国际标准有关反洗钱上游犯罪的要求,也有利于金融机构监测所有涉嫌犯罪资金的流动,更好发挥反洗钱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三、反洗钱义务
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义务进行了完善,具体要求如下: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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