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洗钱案
【关键词】
洗钱罪 跨境洗钱 介入侦查 资金流向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黄某,男,某银行原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亲属。
(一)上游犯罪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发放奖金、支付佣金、本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洗钱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为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2020年1月,黄某知道朱某成实际控制的海某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后,应朱某成的要求,代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2辆汽车,取得售车款104.3万元后,将其中的60万元转至朱某成的银行账户。此外,黄某联系偷渡中介人员崔某印(已判刑)等人,帮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同年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黄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6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偷越国境、职务侵占案审查逮捕时发现,朱某成供称有部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黄某转移,在案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与朱某成供述相互印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符合洗钱罪立案条件,于同年7月29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黄某以洗钱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后,针对黄某到案后不供认犯罪事实、涉案洗钱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部分资金流向境外的情况,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等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协作配合,依托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平台和统筹调度优势,紧扣资金流出、回流两个关键节点,以朱某成起始资金账户为基础,核实接收洗钱资金账户情况,调取多个省市银行的60余个资金账户交易记录,分析资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图。上述资金流向与黄某司机证言、相关人员柜面提现记录等相互印证,最终认定洗钱后资金又回流至黄某处,黄某将洗钱资金交还给了朱某成及其母亲。公安机关依法从朱某成及其母亲处扣押、冻结人民币共计900余万元。同时,扣押黄某使用违法所得购入的汽车1辆、冻结涉案资金49万余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