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3年7月到11月,谢某存在多次拒绝不配合能源中心调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能源中心要求的时间、方式接受调查的违规情形。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拒绝、阻碍、拖延等不配合能源中心检查、调查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能源中心要求的时间、方式接受调查、检查的”的违规行为,依据该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交易所决定:1.给予谢某公开谴责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谢某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9个月的处分。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能源中心 |
上期能源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https://www.shfe.com.cn/regulation/marketregulation/regulatory/202412/t20241223_824104.html |
案例二:2025年2月,吴某与吴某,在大商所胶合板BB2501等多个合约相互交易转移资金。交易所对其中一人责令改正,对二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暂停开仓交易9个月的纪律处分。
大商所 |
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http://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ywfw/jystz/ywtz/8630601/index.html |
案例三:2024年4月9日和5月21日,张某操作他人账户与自己的账户在我所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交易所决定:1.给予张某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张某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期所 |
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https://www.shfe.com.cn/publicnotice/notice/202411/t20241113_815386.html |
案例四: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渤海某公司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肖某约定交易操纵焦煤2101合约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渤海某公司、肖某、杨某、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焦炭2101合约情况;二、操纵焦煤2101合约情况。
综合上述多项违法事实,对渤海某公司责令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0,197,566.6元,并处以10,197,566.6元的罚款;对杨某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肖后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