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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郑商所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停止适用《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由于套利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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