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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打假在行动⑦】认清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

播出时间:2016-12-18


【导读】原油、白银、沥青这些大宗商品现货投资,原本不是普通老百姓日常关心的领域,但现在却通过QQ、聊天室、直播平台进入大众视野,这真的是一种“低投入、高回报、交易灵活又靠谱”的投资方式吗?《天天315》特别专栏——《期货打假在行动》,帮您认清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究竟是怎么回事。


主持人:郇

嘉宾一:中国证监会系统监管干部 杨岱

嘉宾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晓滨

嘉宾三:中钢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赵辉


12月8日晚,现货微交易市场出现巨震,多家微盘公众平台暂停微信支付入金功能。此前我们的节目讨论过微交易、微盘交易、二元期权、邮币卡市场这些利用期货交易模式、但带有一定娱乐和赌博性质的平台,也做了风险提示。现在看起来,这类缺乏监管、容易侵犯投资者权益的平台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重视,我们对这些互联网类期货交易的未来发展也将给予持续关注。

经济之声:后台留言的不少投资者说,他们是被“炒现货原油、白银赚钱快”这样的说法吸引进一些平台的,为什么做现货又和期货联系上了呢?

赵辉:期货和现货并不是两个割裂的市场,期货是从现货的远期合约发展而来的,以前我们都听人说炒期货,但是很少听人说炒现货。现货通俗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货交易是最古老、大家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它交收的时间很短,它的价格只能够反映当时的市场行情,对生产经营并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

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具有本质的区别,现货市场是以生产流通为目的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但是期货市场是一个面向大众的金融市场,除了相关的现货企业以外,参与者还包括大量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发现价格、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工具。此外,也有很多投机者把它当作一种赚取买卖差价的投资工具。

经济之声:“变相期货”是一个法律概念吗?什么是变相期货?

杨岱所谓的“变相期货”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一些个人在现货批发市场擅自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市场的部分运行机制,还有一些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这些年来这些“变相期货”交易在各地现货市场一直未能杜绝,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变相期货”交易对市场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而且也引起了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

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的负责人就条例的修改有关问题就表示了,这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解决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因为当时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性的交易场所,以大宗商品现货为名,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以及在风险防范这些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脱离了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亟需进行清理整顿。但是原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是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且原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界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市场所规避。修改之后的条例就规定了,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是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主要有两个特征,一个就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第二个就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具体就是有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当时条例修改之后不对“变相期货”交易再做规定了,其实删除“变相期货”这个定义是扩大了打击的范围。


案例:变相期货第一案是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机构之间的保证金纠纷案。该案历时近10年之久,至今没有最后落案。原告以擅自吸纳会员并非法组织变相期货交易及撮合交易活动,进行违法交易结算、操作交易和违规交易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保证金、结算资本金以及各项扣款共计230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股东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济之声:关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的一篇报道是《嘉兴茧丝绸变相期货事件十年风波再起》,里面还在为这家市场是不是“变相期货”进行争论。这件案子为什么会被认为是“变相期货第一案”?

赵辉:因为这起案件的诉讼理由是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当时它跨越了我国期货市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一个发展过程。最开始我国对于非法开展期货交易是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和定义的,所以这个案件的争议就集中在怎么认定“变相期货”这个问题上。再加上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历时时间长,它就被称为“变相期货”第一案。由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变相期货”的案件与以往的传统经济案件有比较大的区别,它涉及的内容比较专业,判定难度大,涉案金额比较高,违法活动具有隐秘性,因此它的维权难度大,成本也比较高。

目前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交易所已经超过千家,交易品种更是超过百种。交易品种不仅包括稀贵金属、艺术品、金融资产、股权,还包括农副产品、医药产品。在一些地方,就连国画、大蒜、药品、人参果、红辣椒、丝绸都成为了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不少交易场所都出了问题,像“梧州裕农案”、“赣南脐橙案”等等。


案例:2014年6月,俞某、朱某合伙注册了“江苏聚合辉商贸有限公司”,并成为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115号综合类会员,开展起了白银、镍、铜、原油的延迟交付业务。客户以“聚合辉公司”为对手方,进行虚拟交易,只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交易全额的商品;每交易“一手”需交纳固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点差”,如果客户持有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过夜必须缴纳“持仓延期费”。客户可以“买空”或“卖空”,以“对冲”方式平仓。被告人俞某、朱某为吸引客户,招收了多家代理商,雇佣了多名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向社会招揽客户,并对外宣称是“长三角公司”会员单位,属于正规平台,进行现货交易。经查明,2014年7月10日至11月7日,在“长三角公司”平台上,“聚合辉公司”的客户成交金额合计为27亿元,合计亏损166万元,客户合计交纳手续费为140万元,客户合计交纳持仓延期费23万元,被占用保证金为854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变相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中的参与者主要目的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形式特征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等。“聚合辉公司”与客户是在“长三角公司”平台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客户交易的对象为白银、镍、铜、原油合约,且是除价格条款外其他条款均系固定的合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合约订立后,“聚合辉公司”可以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符合保证金制度的特征;综合“聚合辉公司”和客户的盈利模式,其主要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变动获取投机利益,因而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该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4号),虽然“长三角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被保留,但不能证实被告人俞某、朱某经营的“聚合辉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经营模式。最终,俞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经济之声:上述案件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延迟交付业务怎么解释?

赵辉:延迟交付仍然是现货交易的范畴,可以被认为是远期交易。就是我们现在不交付,延迟一段时间再交付,但是“聚合辉”后来的做法又不是我们通常所了解的现货交易。

方晓滨:现货延迟交付业务虽然名义上进行的是现货交易,但从它的本质上来讲,它交易的是合约,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一种交收合约的交易行为。

经济之声:第二,这家聚合辉公司,让客户以自己为对手方,是什么概念?这和我们常听说的“做市商”角色有什么区别?

赵辉:在上面这个案例里面,聚合辉相当于一个对赌平台,让客户以自己为交易的对手方,其实就是跟客户对赌,他赚的钱就是客户的亏损,和客户有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它不会基于自身的利益徇私舞弊,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黑平台往往是一边诱骗客户频繁的买卖来赚取巨额的手续费,一边又和客户进行对赌交易使客户蒙受巨额的亏损。聚合辉的交易方式它借鉴了做市商的交易机制,那么做市商它是一种流动性的提供机制,是以集中交易方式的一种。但是没有经过批准,现货平台就是不能擅自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

聚合辉的交易方式借鉴了做市商交易机制,这是一种流动性提供机制,是集中交易方式的一种,未经批准,现货平台是不能擅自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而且,国内很多黑平台把做市商制度扭曲或者变味,变成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手段。首先,在做市商交易中,大部分时间里,多空双方的持仓是不均衡的,比如有100手看空,200手看多,那么做市商就会持有100手的多方净头寸,在规范的市场上,做市商会利用期权、期货等工具对其进行风险对冲,而在黑平台上,他们会让分析师恶意提供错误的投资建议、喊单唆使客户重仓看空,跟其持有的这100手多单成交,让客户巨亏。其次,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但黑平台与投资者是一对一的关系,所有客户均以其为永恒不变的直接买卖对手方。另外,黑平台的交易软件是定制的,因此能从电脑技术上单方操控价格,从而完全控制双方的交易。相当于双方打一副牌,投资者处于明牌状态,交易所或其会员坐庄还抽老千,投资者自然没有赢钱的可能。在这里说明一下,目前,国内期货采用的是集中竞价的交易机制,而不是做市商机制。

经济之声:第三,上面这个案例中提到“长三角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也就是说,可以确认不是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我们期货市场只有四家嘛。原来讲过:上海两家,郑州一家,还有大连一家。但是案例中他宣称自己是“合法的现货平台”,到底它是不是合法的现货平台呢?

杨岱生活中处处都有现货交易,所以现货一直都是一个泛经济活动,但是一个交易场所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也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也就是我们业内常说的38号文和37号文。经营场所的设立除了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也就是现在许多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宣称自己是合法的现货平台的一个由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些交易平台按规定只能开展以商品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不能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但是很多交易场所都违反了以上规定。

经济之声:那是不是说,用期货的交易方式炒现货,是把经念歪了?既然期货的交易方式很先进,其它行业借鉴一下有什么不可以?

杨岱任何具体的交易技术和手段都既可以为现货市场服务,也可以为期货市场服务。但如果现货市场完整地套用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就会出现把商品现货市场也办成由社会公众参与的具有金融产品性质的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就可能会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期货交易有高杠杆、T+0交易、双向交易等独特机制,因此被公认为投资风险较高。国内外都把它作为一个严格监管的领域,像我国,就对于期货相关的业务牌照、从业人员资格都有完善的监管体系,设立了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来监控资金安全,给客户开户之前必须先讲风险,做好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和充分的风险揭示,期货公司还必须持续拥有充足的净资本以抵御各种经营风险,投资者保护基金也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了补偿渠道。正是这一整套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保障了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其它市场借鉴期货的交易方式,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缺少相配套的严格监管体系和投资者保障机制,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无序,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之声:我发现,现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在发展客户方面有截然不同的取向。现货平台热衷于发展普通投资者,期货市场现在更多地在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客户,这是为什么?

赵辉:以我们中钢期货为例,我们的控股股东是中钢集团,我们的客户有很多是钢铁企业,或者钢铁产业链上下游的焦炭企业、铁矿石贸易商、钢材加工企业等,近年来由于钢材、焦煤焦炭、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剧烈波动,使这些实体企业的经营面临巨大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举个例子,比如企业预估利润尚可,于是大规模生产或者购买原材料,等到实际销售时,当初预估的利润可能大幅减少,甚至产生巨额亏损,又比如企业看到无利可图暂停经营,但一段时间过后产品价格却大幅上涨,白白错失了市场良机。

那么我们通过为实体企业量身定做套期保值方案,比如在计划生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建立卖出头寸,锁定价格和利润,当销售完成后再进行对冲平仓,或直接交割实物,由于期货合约持有到期要强制交割,这就迫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临近交割日前趋向一致,最后持有期货的盈利将弥补现货的亏损,或持有现货的盈利冲销了期货的亏损,所以企业做了套期保值就像买了一个锁定利润的保险,之后就基本上不必理会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帮助实体企业用较小的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期货市场作为企业风险管理工具,可增强企业管控生产经营风险的灵活性,从而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

经济之声:那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期货市场是为真正做大宗商品现货的企业服务的。一般的投资者在里面的作用就是增加市场流动性。那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期货市场是一个好的投资渠道吗?怎么来判断期货是不是适合自己的投资渠道呢?

杨岱首先,普通投资者也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只有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交易,那么,必须在买入套期保值者和卖出套期保值者的交易数量完全相等时,交易才能成立,实际上二者的不平衡是经常的,而普通投资者的参加能弥补这种不平衡,让快速交易成为可能。另外,普通投资者为了获利,收集、传递、整理所有可能影响商品价格变动的信息,并将自己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通过交易行为反映在期货价格之中,因此,适度的投机交易,能使期货价格相对准确、真实地反映出商品的远期价格。

那么,如何判断期货是否是适合自己的投资渠道呢?我认为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做一个评估:

首先,要看你是否充分认识并接受期货的高风险。期货市场是零和游戏,也就是说有人赚,就有人赔,考虑到手续费甚至是负和游戏,这点大大不同于股票市场上股市上涨共赢、股市下跌同亏的情况。高杠杆的保证金交易成数倍地放大了收益和亏损,每日无负债结算使得投资者一旦有穿仓风险就必须立刻补充保证金,否则将被强行平仓,比如今年双十一的夜盘交易时段,多个品种上演了午夜惊魂,走出从涨停到跌停的极端行情。

其次,要看你是否有承受风险的能力,比如你拿养老、看病的钱来,或者拿买房子的首付款、娶媳妇的钱,准备捞笔快钱,那我劝你不要参与期货市场,你应该去做风险较低的投资。

第三,要看你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比如你对某种商品的基本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了解,比如你有丰富的股票投资经验,或者你热爱投资分析并自学了相关的知识,总之,就是你要具备理性投资的心态,有自己独立的研判能力。

经济之声:为什么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会与商品现货平台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

方晓滨:标准现货商品市场的正常经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一个市场的形成要经过很长时间,它需要上下游企业的配套,如果你凭空捏造出一个市场,它没有这样的基础,是不可能赚钱的,它必须用一些特殊的手法,例如通过非法期货交易来获取收益。

最近,中国证监会方星海副主席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第十二届国际期货大会上的发言说,近期非法和变相期货活动在全国各地有蔓延的趋势,证监会将配合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当前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等责任很重,绝不能再发生大量的非法期货风险,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我们在此也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期货,保护自身权益。

经济之声:反观现货平台乱象,我们整治变相期货交易、防止期诈,避免市场无序发展损害投资者利益,就是非常急迫的事情了。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活动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是什么?

杨岱关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就是地方的交易场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在风险处置和违规处理的阶段,如果存疑的,可以提交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借此机会我也想解释一下,我们出具的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不代替其依法做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还是应该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交易行为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该向当地政府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其调查处理。

经济之声:就是说,如果自称是现货,但交易形式符合期货交易基本特点,就是变相期货。可以这样认为吗?

方律师:我个人同意这种说法。对于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为规避法律而以其他名称变相从事期货交易的非法经营行为,就属于变相期货。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你要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经济之声:最近记者发现,有不少诈骗案发生在省级交易平台上,而且通常是在省级平台的代理商那里产生的,这就不能让人产生疑问:即使在正规平台上,也可能会被骗,是不是?

方晓滨:是的,即使在正规平台上交易也有上当受骗的,而且这种骗局更有隐蔽性,因为那些骗子们打着正规平台的幌子更容易让投资者上当。

投资者千万不要以为到了所谓的省级平台就没有风险了。投资者一定要远离进行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的商品现货平台。[①]


案例:2016年5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就对韦某、姚某等九人以诈骗罪判处十个月到十年六个月不等。这些被告人就是在2014年7月成立了一家深圳四方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然后通过公司工作人员随机拨打电话,采用夸大客户收益、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为客户指导等手段,引诱客户到华夏公司、蓝海公司的平台进行投资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明知四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经济利益对立,仍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等人采用冒充专业分析师、引导客户频繁操作、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等方式,致使客户亏损,从而骗取他人投资款。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湖南华夏、宁夏蓝海均是所谓的省级正规平台。所以说,投资者千万不能以为到了所谓的省级平台就没有风险了,投资者一定要远离进行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的商品现货平台,不能有在省级平台交易就不会受骗这样的思维定式。

经济之声:目前,各地方潜在的风险在急剧累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不是集中统一监管?

赵辉:这个可能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来讲,期货和现货的交易我们也讲了,前面也介绍了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就是说,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对于代理商的监管方面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期货经纪公司,它现在在牌照发放、综合实力还有合规风控等等方面也都有着比较严格的监管,而现货平台的代理商比较松散,两者目前还是比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在投资者的类型上面,期货市场上有实体企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多种类型,而且这个比例比较均衡。现货平台可以说现在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个人,那么这两个监管着力点我觉得应该也是不同的。

方晓滨:首先中央到地方,一定要对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有统一认识。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把38号文、37号文的要求落到实处,不能是只走个形式。最近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就做得很好。这个《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没有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这基本上就杜绝了在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可能性。

杨岱在目前的交易场所中,基本上投资者都是以个人为主。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我想提醒广大的投资者,远离违法违规的交易就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个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都不去参与这一类交易,他们也就无利可图了。从目前投资者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交易场所,尤其是贵金属、白银、原油、沥青还有邮币卡这些交易场所确实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

经济之声:那么对于已经受骗的投资者来说,应该怎样维权?几位具体有什么建议?

方晓滨:目前维权手段很多,如果发现受骗,应该立即到公安部门报案,另外还可以通过诉讼维权。[②]

赵辉:我可以给多一点资料供参考。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上来看,市场监管也同样经历了从“双线多头”分业监管到逐步统一,场外衍生品市场从豁免到纳入监管的过程。具体来说,美国2000年为了应对产业空心化和滞胀局面,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从分业经营走向了混业经营。在新自由主义理念的指导下,金融机构规模和创新过度膨胀,直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在2008年的爆发。作为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彻底反思,《多得-弗兰克法案》于2010年的出台。《多得-弗兰克法案》的核心在于第一,改变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局面,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保护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避免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场外衍生品市场上,最早美国也只有期货、期权被纳入监管体系,场外市场豁免监管。《多得-弗兰克法案》后场外市场的监管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场外互换等交易被引入场内,衍生品市场层次被压缩,监管豁免的空间缩小。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场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对场外商品市场投资者的保护。




[]如何判断省级平台的合规合法?主要有两点:第一,根据国发38号和国办发37号文的要求,市场上各类交易所均需通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验收通过的名单在各省官方网站均有公布,凡是未通过验收的交易所,均有可能涉嫌非法交易;第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组织期货交易。因此,即使相关平台前期通过了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但是如果后期存在以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的方式从事类期货的交易,其行为仍涉嫌违法交易。
[]如果投资者受骗,认为可能涉嫌诈骗的,应该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认为可能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还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调查处理。根据国发38号和国办发37号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证券监管部门是应省级人民政府或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对其提供专业支持,且认定意见仅供相关部门参考,不代替其依法做出的认定结论。对于投资者来说,树立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骗的最好方式,但凡投资只说收益不说风险或者收益远高于风险的,那投资者就需要慎重考虑了。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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