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长远考虑,是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指南。历史经验表明,当一国进入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以法治处理社会主要矛盾,必须把法治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必须把法治强国作为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关于法治的论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与路径有新的发展,开启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伟大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面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内涵也有时代更新的必要。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是新时代背景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法治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公平正义、生态文明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而且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解决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以合宪性审查确保良法善治成为法治实践新常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而是法律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善之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通过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这就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发挥宪法之根本大法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而且对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意义重大。人民的自由权利通过宪法和法律得到确认,宪法和法律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合宪性和合法性依据、确定范围和界限,为人民自由和权利提供具体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方式等运作机制和制度保障。就此而言,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保障权利的期待,也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是推动宪法实施的新举措。
以完备的党内法规建设提升依法执政本领
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政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使党内法规成为提升党依法执政本领的利器。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这一举措恰逢其时。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性过程之中,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迫切需要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本领,这就需要通过党内法规建设激励党员干部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况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执政的根本遵循,是党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根本保证,是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体现。唯有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从严治党落实在法治建设各领域之中,党才能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增强依法执政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的效度,提升依法执政的信度。
以法律监督促进构建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良好功能秩序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众对司法公正的需要会更加强烈,以“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重要内容的法治实施体系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而且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效率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曾指出:“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在这些方面,需要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通过深化行政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实践,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构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良好功能秩序,促进在新时代背景下更深入地参与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社会主要矛盾的顺利解决。
党的十九大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思路。唯有法治强国梦,才能撑起富强中国梦,党的十九大释放的新的“法治”音符,必将引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事业迈上新的台阶,必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涛)
以上内容转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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