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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额收益,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概述】

  甲集团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张某甲遂到上海成立分公司。

  在公司要求下,分公司财务鞠某某,出纳张某乙,业务团队负责人窦某某,业务员宁某、宁某某、王某,以虚假身份对外联系并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让他人互相介绍等方式宣称,甲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逐年大幅增长,该集团将向民间借贷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项目前景良好,同时承诺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投资者利息,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

  期间,窦某某等人员还组织部分投资者参加“农家乐”旅游活动,继续鼓吹所谓的投资项目,以稳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

  该分公司共向3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00余万元。鞠某某、张某乙在收到投资者资金后销毁合同,并将所收资金的45%作为业务提成交给窦某某分配给业务团队。其余 55%资金除支付利息、办公楼租金、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相关活动费以外,剩余款项全部汇入张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

  至案发,实际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最终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被判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宁某某、宁某、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投资者,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案例解析】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这些词汇我们在很多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但却不一定清楚它们的意思。

  其实,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的统称。其本质有3点:未经批准、公开性、资本的回报性。

  当非法集资涉及到刑法时,主要有2个罪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二者均是没有资质却从事了揽储业务,但集资诈骗的目的是要坑了投资人的本钱。二者在刑罚上差异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为十年;而集资诈骗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最高刑期就可以到无期。

  2、辨识非法集资,投资者要怎么做?

  非法集资的名目繁多,手段各异,迷惑性极大,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结合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认真辨别。一般来讲,投资者若遇到这些情形,则务必提高警惕: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电话、传单、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带领参观等方式宣传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承诺远超银行利息的高额回报,以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集资款甚至当场支付部分返利、分红,集资对象主要是中老年人,对投资项目只宣传光明前景不提示风险。

  当然,随着公众防骗意识的提升,骗子们也在不断更新其诱骗手法,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之前要先进行“四查”:

  查公司主体资格。从事金融业务需要持牌经营,牌照一般是由一行两会颁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请公司提供经营业务许可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公司名称进行搜索,逐项排查企业存续状态、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并加以判断,远离无牌无照经营的机构。

  查企业的营销方式。切勿轻信通过街头传单、酒店推介会、手机短信、电话营销、自媒体信息推送(QQ、微信等)、上门推介、熟人介绍等传播的投融资信息。

  查承诺回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从一般市场规律来看,承诺回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以上的要特别谨慎参与。

  查集资对象和资金使用对象。投资者须仔细查看发起集资人向谁集资,以及资金使用对象。

3、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

那么一旦遇到了非法集资陷阱,该怎么办?我们提醒投资者一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继续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遇到非法集资,首先应当选择尽快退出,避免集资风险爆发后无法退出。其次,一旦发生损失,应当立即至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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