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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自《中国洗钱案例评析》第二版

一、案情概述

该案由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经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2013年4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基本案情

2010年3月中旬,陕西某银行上报关于自然人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及以其任法人的“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账户存在重大可疑资金交易的线索。反洗钱部门在对17家商业银行开展行政调查后,将该线索正式移送陕西省公安厅。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0年起,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李某对前来询问期货投资情况的人,隐瞒其期货交易的真实情况,并对部分人许诺除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的利润外,每年按投资额支付6%~10%的利息,以此欺骗委托人投资。其间,还以验资需要等名义,向他人借款。李某吸收委托人资金、借款后,将少部分资金用于真实期货投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及虚拟利润,其余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活动。为向委托人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制造期货投资假象,李某伪造了“期货交易结算单”,向委托人告知虚假的利润信息。由于其伪造的数据基本为盈利,多数委托人为获取利润,不但不抽回资金,还不断加大投入,甚至介绍亲朋好友参与投资,使李某吸收的资金量不断增加。

从2000年至2010年3月,李某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先后累计收取他人委托投资15亿元,共涉及245位当事人、388个账户,最终造成124人亏损1.43亿元。


三、案件评析

1.身份信息异常。某商业银行提供的李某开户资料显示其身份为一名清洁工人,并由某街道办事处为其开立工资账户;同时,李某又为某美容美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身份存在极大异常。

2.借助特殊身份,赢取集资者的信任。李某为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某的妻子,正是这一特殊的身份背景为李某获取到众多受害人的信任。

3.选择高收益行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高额回报。李某在实施集资诈骗的过程中,谎称自己多年从事期货交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代理别人进行期货交易,并承诺20%~30%的高额回报。为骗取委托人及借款人的信任,李某一方面私自伪造期货交易单,虚拟期货利润,致使委托人误认为其资金用于期货交易并已产生利润,从而不急于索要资金;另一方面,对待索要资金的委托人及借款人,李某则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挪用其他客户的期货投资本金,返还虚构利润,或谎称因股指期货将要上市,资金被期货公司冻结,拖延返利时限。

4.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李某以10万元注册的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实为空壳公司,公司账户仅为李某用于非法吸收和转移资金的过渡账户。

5.选择特殊集资对象,控制集资范围。本案的集资对象大多为警察、公务员等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这些公职人员介绍的亲朋好友。李某走此“高端路线"”正是为了利用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集资对象,另一方面一旦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受害的国家公职人员为维护个人形象及控制影响,多数不愿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申报个人损失,进而不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利于隐瞒其以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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