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欣
摘录自中国反洗钱实务2019年第3期
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开启了金融科技时代,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普惠金融的同时,对包括反洗钱在内的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提出了挑战。在这背景下,“监管沙盒”应运而生,为金融监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有益尝试。反洗钱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依托“监管沙盒”机制强化对金融科技的反洗钱监管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金融科技反洗钱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科技创新引发洗钱风险,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门槛低、升级换代快、运行成本低,一些结构复杂的创新型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形成了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业务运作模式,衍生出更多的资金通道和中间环节,资金的来源、去向难以追踪,易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金融科技企业在增强创新意识、注重客户体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忽视了风险控制,ICO、e租宝等事件都是假借高科技或高收益之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潜在的巨大洗钱及相关风险不容忽视,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合规经营是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等发展战略。金融的本质属性决定了金融科技的最终落脚点是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金融普惠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先发展、后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在金融科技时代会给消费者带来更严重的损失,只有在监管引导下合规经营,才能使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真正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三)金融科技创新全球化发展势必要接受国际反洗钱检验
金融开放是新时代我国金融市场的特征之一。金融科技发展突破了金融服务的地域和行业限制,提高了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全球化特征明显。例如,蚂蚁金服在线支付服务已覆盖28个国家和地区,并积极投资海外的支付公司、互联网银行等。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国际反洗钱组织代表,已经开始关注金融科技企业在实施反洗钱合规程序方面的进展,并提出要让金融科技界所有参与者遵守相同的标准,反洗钱合规性出现问题的金融科技企业将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接受国际反洗钱处罚或金融制裁。金融科技企业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仅是社会责任,也是自身利益所在。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亟须跟上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
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急于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整体缺乏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相关机制的建立。重庆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未建立反洗钱系统导致未能尽职履行反洗钱义务于2018年初被处以195万元罚款。而反洗钱监管理念、制度、方法存在滞后,无法满足金融创新发展和防控风险的需要。另外,部分产品具有明显金融属性的新型金融科技企业并不属于反洗钱监管范围,反洗钱监管出现盲区。
二、依托“监管沙盒”开展反洗钱事前监管的可行性
(一)国际“监管沙盒”机制是事前监管的典型
“监管沙盒”最先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于2015年3月提出,并于2016年5月实行,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对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进行大胆操作。核心内容包括:一是FCA提供标准化,安全化的商业环境和真实的测试数据;二是FCA和受测试企业保持高频度的交流,受测试企业也不因测试本身而丧失任何合法的权益;三是FCA与受测试企业
沟通的过程、结果以及文件都对外发布,除非企业特殊要求,否则整个测试过程都是透明的,截至2017年底,207家企业分3批申请,73家获得参与FCA“监管沙盒”测试资格。“监管沙盒”在引导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受到广泛好评。目前,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美国亚利桑那州等国家和地区也加入“监管沙盒”的实践中近日,FCA倡议建立一个全球化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使金融科技企业能够在不同国家进行测试,并帮助监管机构识别和解决常见的跨境问题。
(二)我国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
一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科技强国的创新发展思路,要“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为实施“监管沙盒”提供了政策指引。二是我国于2008年与英国建立了“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双边体系,并于2016年“第八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宣布建立“中英金融科技桥”,鼓励更加紧密的监管和政府合作,为我国借鉴先进沙盒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5月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加强对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以及监管体制机制的研究,并将加快推动金融科技应用试点,为实践“监管沙盒”提供可能。四是我国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将为金融监管领域创新积累经验,并有助于争取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主导权。
(三)“监管沙盒”有效弥补现行反洗钱监管机制不足
我国反洗钱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但监管天然的滞后性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监管规则,反洗钱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同样依赖于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手段来调整,在“监管沙盒”对创新金融产品进行测试过程中嵌入反洗钱审核测试,评估等内容,可以进行全过程实时、动态的资金监测和风险预警,尽早发现违规操作和高风险交易,更加注重主动监管和事前引导,实现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结合监管转变,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提升反洗钱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国内新兴金融科技企业已涉足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
我国金融科技源于互联网金融。经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金融科技大浪淘沙,逐渐正本清源。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及完善,部分金融技企业本身也在不断提升反洗钱风控水平,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自身科技优势,积极落实实名制、信息披露机制、跟踪异常交易行为等监管要求,建立反洗钱异常数据预警或风险监测系统,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共同捍卫金融安全。
三、工作建议
针对国际上“沙盒监管”注重事前引导、监管互动、消费权益保护,监管资源配备要求高等特点,建议从完善反洗钱监管环节、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手段、监管资源等方面强化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
(一)强化反洗钱事前预警,构建完整监管链条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金融科技的洗钱风险主要在于开发新产品时对洗钱风险的忽视。因此应从反洗钱监管机构和义务机构两个方面强化对机构、产品等反洗钱准入环节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构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一方面,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嵌入监管评价,在充分考虑客户身份识别的难易程度、客户交易的可追溯性以及产品本身的洗钱隐患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全过程实时、动态的模拟资金监测和风险预警,尽早发现违规操作和高风险产品,发挥监管机构在创新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另一方面,指导义务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控的事前预警能力,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将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的洗钱风险测评时间前置,自主进行事前识别和评估,使得产品设计和风险防范融为一体,从源头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防控措施的滞后从事洗钱活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反洗钱监管弹性
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义务机构的沟通了解,增强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指导义务机构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依托,研发高风险产品洗钱监测模型,并把异常资金监测有效性作为金融创新洗钱风险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尝试实施基于风险为本的“一户一策”差异化弹性监管,合理确定反洗钱监管风险容忍度,避免刚性监管导致的过度监管或监管失位。
(三)打破行业机构监管壁垒,根据业务实质开展反流钱分类监管
针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变化、金融行业关联性增强的趋势,反洗钱监管也应适时从单纯的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相结合转变,充分发择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税务部门、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协同监管力度,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对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实施有针对性的洗钱风险识别、监测和评估,提升洗钱风险甄别、防范与化解能力。
(四)延伸监管范围,全面防范洗钱风险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将金融科技企业等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全面防范金融科技洗钱风险。并按照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不同的经营规模、技术和风险防控能力在业务准入、产品创新方面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五)建立健全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匹配的反洗钱监管科技体系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给反洗钱监管科技工作带来了新的推进契机,一是依托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大数据综合分析平台,发挥贯穿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支付等整个金融业数据组成和多维度数据结构的优势,加大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交易监测系统、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着力推动监管数据的统一收集、非结构化数据处理、统计分析、数据集市等领域的应用,从提高监测分析能力、上下联动能力、跨部门信息共享能力、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发挥在风险发生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事后追踪的特殊作用。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洗钱风险评级系统,以评估为导向,根据义务机构业务特点、机构类别、风险防控能力等划分不同类别,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节约监管资源,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三是研发反洗钱现场检查软件和非现场监管系统,为精准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智力支持。
(六)完善监管人才保障
一是配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兼具金融、管理和信息技术等多种知识技能且拥有较强业务理解、数据处理以及数据挖能力的复合型入才,加强反洗钱人才队伍建设;二是持续加强培训引导,不断更新优化监管队伍知识结构,同时加强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先进经验,确保监管队伍对于金融创新具备足够的认知、鉴别和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