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志铭 曾 弋 李长乐
摘录自中国反洗钱实务2020年第2期
贪污贿赂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也是反洗钱关注的重点类型。通过对贪污贿赂所得的来源与去向进行核实、查证,在锁定贪污贿赂证据的同时,挖掘发现洗钱线索,是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及其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文结合案件特点,总结作案手法,并提出启示思考。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纪律检査委员会、郴州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筒称郴州纪委监委)在办理曾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李某为曾某保管、转移受贿资金。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了解该案件情况后,与纪委监委进行会商,分析认为李某为曾某掩饰、隐瞒受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在郴州市纪委监委与苏仙区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大力侦办与审理下,2019年10月25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宣判李某洗钱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作案特点
一是利用亲信洗钱,躲避有关部门侦办。曾某为躲避侦查,回避近亲属,通过亲信司机李某为其保管并转移受贿资金,同时利用职权为李某办理加油站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手续。二是开立多张银行卡,频繁跨行转账。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共有6个银行账户分散保管曾某的受贿资金,李某用本人身份证在各家银行机构频繁开立、注销个人银行账户,在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后,将账户资金转入新账户并立刻注销原有账户,通过在多个账户之间相互转账,将资金周转于各家银行机构,使资金看起来更像自己的资金,增强资金的隐蔽性,从而达到掩饰、隐瞒资金来源与性质的目的。三是运用多种手段转移隐藏资金。曾某为应对有关部门的调查,要求李某将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现金存取和转账至其他账户,并指使李某以自己名义将账户资金出借给他人,由李某为其保管欠条,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三、案件启示
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和洗钱的关系极为密切,洗钱是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加大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力度,从下游堵截上游犯罪,有助于遏制贪污贿赂犯罪。
一是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深挖力度。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时,应加强对下游犯罪线索的深挖力度与打击力度,加强对上游犯罪主体身边人员的摸排与侦查力度。二是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强化与公检法、纪委监委等部门的联系,分析研究新型犯罪的作案手法与资金特征,提高洗钱风险监测能力,发现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后及时与办案等部门研判会商,积极推动案件侦破。三是做好反洗钱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向社会普及洗钱危害、安全开卡用卡等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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