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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是什么?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投资者需要警惕哪些洗钱行为?

1. P2P 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2. 不法分子冒充假客服诈骗洗钱。

3. 利用网银、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洗钱。

4. 通过“地下钱庄”“网上钱庄”等非法机构洗钱。

5. 空壳公司通过以非法网银结算工具洗钱。

6. 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洗钱。

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的反洗钱工作是什么?

1. 身份识别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识别,包括初始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等工作。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交各类信息,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

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如有重要信息变更,投资者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提示及时完成信息更新。

2. 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应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

(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


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询问,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交证明等。

3. 尽职调查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证券公司应当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

4.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应当根据证券公司要求,配合其收集、保存各类文件。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

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额资金频调动,怠于审查要受罚

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期间,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时未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处理客户与未经核证及与客户无关联的第三者的大批频繁和不寻常资金调动时,未进行适当查询及足够审查。单是两名客户所属账户内的第三者资金调动,便已合计涉及 6.653 亿元。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在没有进一步查询下,例行地处理及接纳该等声称为还款或收取自“朋友”或“生意合作伙伴”的第三者资金调动。

另外,香港证监会称该两名客户的账户在数次获存入来自第三者的存款后不久,便被提取相等或相若金额的款项并转予数名其他第三者,而有关客户账户于关键时间并无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此等可疑交易模式明显意味着两名客户的账户曾被用作寄存账户或转账的渠道。此外,有部分从该两名客户收取第三者资金的


公司客户的账户活动,与他们声明的资产净值或全年入息不符。香港证监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操守准则》,对其进行谴责并罚款 450 万元。

风险提示: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提升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经营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加大人员、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的投入,为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此外,有关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并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争取监管部门对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案例二:可疑交易引关注,名为融资实为骗

自 2014 年 7 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陆续收到多家银行报送的关于“钰诚系”公司及相关个人的可疑交易报告。经调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发现与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的多个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与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 租宝)、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呈上下游交易关系,资金交易行为与单位经营背景、个人身份信息不相符, 遂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丁某等人利用多家“钰诚系” 公司及“e 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芝麻金融平台等,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为名, 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而通过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至案发,其集资金额逾 700 亿元。截至

2017 年 3 月,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 余名,其中 71 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移交检察院起诉。

风险提示: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不仅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洗钱的高发地带和核心环节。其中,证券市场因参与者众多、流动性高、交易规模大、供求关系瞬息万变、价格形成机制复杂、交易品种多样、交易方式先进等特性, 日益成为洗钱高风险领域。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被所谓的“厚利”“高息”所诱惑,落入洗钱甚至诈骗的陷阱。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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