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中融汇信恒明宏观配置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第二十四节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但资产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2个工作日以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相关要求,依据上述条款,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现决定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条款变更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6日。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变更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指导进一步明晰了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估值方法,未变更本计划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产品其他核心要素条款。
《中融汇信恒明宏观配置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
位置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第十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计划资产的估值 5、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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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按历史成本估值。 。。。。。 D、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按历史成本估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按历史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成本估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历史成本估值。 。。。。。 D、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历史成本估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历史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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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开放日设置
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管理人通过公司网站公告的形式将本次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事宜通知全体委托人,并将2021年4月6日设置为本计划临时开放日。若本计划的委托人不认可上述变更事项,有权于上述临时开放日对所持的本计划的份额进行赎回;若委托人未在上述临时开放日退出本计划,即视为同意本合同条款的变更内容。
特此公告。
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