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地下钱庄通过非法金融业务,协助腐败、贩毒、走私等洗钱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流转渠道达到洗钱目的,不仅助长了上游犯罪活动,而且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应予以严厉打击。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广东辖区首例地下钱庄洗钱案判决——广东东莞袁某志涉地下钱庄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东莞市公安局打私部门在侦办曾某玲、章某秋(另案处理)冻肉走私案中发现,走私团伙与个别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频繁,这些账户疑似为走私团伙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了以袁某志等人为核心的地下钱庄团伙线索,团伙控制一批银行账户,与客户进行跨境对敲外币交易或资金结算,从中牟利,涉案资金巨大,案件影响恶劣,该犯罪团伙被纳入“飓风68号”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根据广东省公安厅部署,2020年5月,东莞市公安局侦破了曾某玲、章某秋团伙走私冻肉案,同时抓获了非法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袁某志。经查实,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志在明知曾某玲、章某秋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帮助曾某玲、章某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将美元汇入曾某玲、章某秋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17355.74万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月公开审理了该案,认为袁某志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随后上诉。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志洗钱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提供境内个人银行人民币账户划转,协助掩饰、隐瞒走私货款来源和性质
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正常的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款需要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曾某玲、章某秋冻肉走私款无法通过银行渠道跨境支付至境外供货商。袁某志明知这些款项是走私款项的情况下,指示曾某玲、章某秋将走私款项转账到其控制的李某、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在境内体现为个人人民币资金划转,企图达到规避外汇监管和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实现掩饰、隐瞒走私货款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二)通过对敲本外币交易方式,实现犯罪资金转移
袁某志与曾某玲、章某秋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由曾某玲、章某秋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转入由袁某志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袁某志收到款项后,扣除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然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罗某锋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罗某锋在境内收到款项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相应的美元转入曾某玲、章某秋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资金各自循环,表面上境内没有资金流出,也没有境外资金流入,实际完成了走私货款向境外转移。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人民银行建立了多项联动机制,通过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业务交流,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加大洗钱入罪的宣讲,统一了洗钱入罪的认识,为洗钱定罪判决提供有力保障。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就推动该案洗钱入罪判决开展了多部门工作座谈,为案件审判提供专业答疑,推动公检法依法审理袁某志洗钱案达成共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强沟通、共同提高洗钱入罪工作认识、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辖区洗钱犯罪活动达成一致意见。
(二)公安机关发挥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多次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东莞市公安局在侦办走私案件的同时,重点关注走私团伙的资金流向,主动挖掘洗钱犯罪线索,多部门同步收集洗钱证据,同时打击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从而达到了“一案双查”的目的。
(三)检察院发挥的职能作用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就加强人民银行与检察机关反洗钱协作召开座谈会,双方就共同推动洗钱案件侦办达成共识。该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查清涉嫌洗钱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从业经历、交易的频繁程度、聊天内容等,固定主观明知证据,为案件审理、定罪奠定基础。
(四)法院发挥的职能作用
该案件在被告人否认“明知”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被告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以及供述、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账户流水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结合本案非法兑换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涉及金额大(约1.7亿元)、不核实任何票据等特征,认定袁某志对于上游资金为走私犯罪资金并协助转移至境外为“明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一审判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案例启示
(一)关注并持续跟踪上游犯罪资金流向以提高打击的精准度。一般来说,地下钱庄经营者不会主动承认其明知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并且也不会主动询问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因此,虽然地下钱庄协助上游犯罪实现洗钱目的,但若从地下钱庄案入手,难以从庞杂的交易流水中区分上游犯罪的种类并核实洗钱金额,这也是目前地下钱庄洗钱罪较少的原因。因此,从上游犯罪资金流向入手,抓住“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等核心问题,通过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发现地下钱庄洗钱线索,主动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建立完善的线索处置流程,可有效提升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精准度。
(二)洗钱罪的判罚较非法经营罪更具震慑力。涉及经营地下钱庄的判罚依据一般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和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根据“两高一部”2020年印发《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判罚较重的洗钱罪,如袁某志的上游客户罗某锋,非法兑换外币折人民币14175.97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决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6万元,在违法金额相近的情况下,袁某志洗钱案中袁某志同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其并处罚金100万元,罚金显著高于罗某锋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分子更能起到震慑的作用,切实发挥“打财断血”的作用。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